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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桂林万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廖炎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万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廖炎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桂林万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八里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侯万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廖炎源,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万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廖炎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陆民初字第2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雄军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