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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寇可男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2刑初354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寇可男,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某某职员,住济南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7〕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可男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寇可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寇可男驾驶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泉城广场泉标南侧时,与前方贾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刮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认定,被告人寇可男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寇可男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7mg/100ml,系醉酒状态。2017年3月13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寇可男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寇可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寇可男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辩解和异议。经法庭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寇可男驾驶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泉城广场泉标南侧时,与前方贾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刮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认定,被告人寇可男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寇可男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7mg/100ml,系醉酒状态。2017年3月13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寇可男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17年3月8日,被告人寇可男赔偿贾某某车辆赔偿款四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寇可男主动缴纳了罚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6日大约19时许,他和寇可男等人在高新区美联广场一家火锅店吃饭喝酒,期间寇可男喝了大约三瓶啤酒,大约20时45分左右结束的,结束后他听寇可男说找了个代驾,他家离火锅店近他就走回家了,第二天听说寇可男酒驾被查了。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6日19时左右,他和朋友在某某大酒店吃饭喝酒,大约21时30分左右结束的,结束后他驾驶小型轿车载着四个人行驶至泉城广场泉标附近时,有一辆越野车与他的车右侧发生了刮擦,他下车查看发现越野车左侧与他的车右侧接触,造成两车严重受损,他发现对方驾驶员在车里打电话,由于对方驾驶室损坏,他的朋友将驾驶室车门打开后,驾驶员下车了,他们发现驾驶员喝酒了,朋友就报警了,交警来了就把他们都带到了历下交警二中队,双方已自愿达成协议并赔付完毕,以后互不追究。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6日19时左右,他和贾某某等人在某某大酒店吃饭喝酒,大约21时30分左右结束的,结束后贾某某驾驶小轿车载着他们四个人沿泺源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泺源大街泉城广场泉标附近时,一辆蓝色越野车与他们的车右侧发生刮擦,他们下车发现蓝色越野车左侧与他们的车右侧接触,造成两车严重受损,他们下车将对方驾驶室车门打开后驾驶员也下车了,他发现对方驾驶员喝酒了,于是他们就报警了。4、被告人寇可男的供述证明:2017年3月6日19时左右,他和朋友在高新区美联广场一家火锅店吃饭喝酒,期间他喝了大约三瓶啤酒,大约20时45分左右结束的,结束后他驾驶小型客车拉着朋友沿泺源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泺源大街泉城广场泉标附近时,一辆轿车变道,与他的车左前部发生刮擦,与对方未协商成,对方就报警了,交警到了以后将他带至历下交警二中队,然后做了酒精呼气测试,并抽取了血液。5、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寇可男具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资格。6、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案发时被告人寇可男驾驶的小型客车的登记情况。7、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家属通知书、视听资料、情况说明证明:对被告人寇可男进行了酒精检测。8、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告人寇可男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7mg/100ml,被告人寇可男对鉴定结论无异议。9、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材料证明:被告人寇可男系民警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被查获,2017年3月13日,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收到条证明:被告人寇可男负事故全部责任,贾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寇可男已赔偿贾某某车辆损失费四万元。11、被告人寇可男的户籍证明信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寇可男的身份情况,无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寇可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寇可男所犯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寇可男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寇可男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寇可男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对方车辆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了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寇可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寇可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王 玉人民陪审员  吴卫平人民陪审员  刘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