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叶辉何瑞与邓柯王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瑞,叶辉,王平,邓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259号原告:何瑞,女,199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龚思元,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辉,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龚思元,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邓柯,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何瑞、叶辉与被告王平、邓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何瑞、叶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瑞、叶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何瑞、叶辉负担。审 判 长 王涛代理审判员 黄涛人民陪审员 郭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