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长河与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河,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051号原告:刘长河,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长河艺术培训中心教师,现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负责人:徐已川,该公司经理。刘长河与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刘长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长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长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占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