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4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国华、林冬梅等与温志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华,林冬梅,温志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802号原告:林国华,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泉州市鲤城区。原告:林冬梅,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海沧区。被告:温志成,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国,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国华、林冬梅与被告温志成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林国华、林冬梅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林国华、林冬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国华、林冬梅撤诉。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计2,435元,由林国华、林冬梅负担。审判员 章建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