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XX年与被执行人李建锋、李会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年,李建锋,李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276-1号申请执行人XX年,男,生于1955年4月13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李建锋,男,汉族,生于1992年7月16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李会民,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26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年与被执行人李建锋、李会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年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3000元、诉讼费75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XX年申请撤回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2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