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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7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融信四海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融信四海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谢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7576号原告深圳融信四海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兴路21号万骏经贸大厦916-9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758X0。法定代表人高超。委托代理人XX,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琪瑶,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涛,男,汉族,1981年9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城县,原告深圳融信四海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融信四海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融信四海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融信四海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定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梦(兼)书记员 王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