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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6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道外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房产经营分公司与姚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道外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房产经营分公司,姚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643号原告:哈尔滨道外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房产经营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钱塘街210号。法定代表人:王海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哈尔滨市道外区正义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姚明,男,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审理原告哈尔滨道外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房产经营分公司与被告姚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道外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房产经营分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哈尔滨道外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房产经营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道外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房产经营分公司撤回起诉。理费25元(哈尔滨道外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房产经营分公司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由哈尔滨道外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房产经营分公司负担。审审判员 王 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紫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