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戴洪海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洪海,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955号原告:戴洪海,男,汉族,1965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军,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戴洪海与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军外出,且无具体地址,无法向其直接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万强审 判 员 常晓楠人民陪审员 焦玉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创创附本案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