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民辖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柳河木王家具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美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河木王家具有限公司,吉林省美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辖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河木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法定代表人:赵炳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美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公主岭。法定代表人:付日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柳河木王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王家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美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彩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7)吉0381民初18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上诉人木王家具公司确认的邮寄地址给上诉人邮寄传票,传票已经实际签收。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既未提出任何理由,又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柳河木王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力中审判员 白云天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栾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