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特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申请庄国建、陈妹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庄国建,陈妹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特113号之一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南路99号。主要负责人:陈晨,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芳,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庄国建,男,197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陈妹,女,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江阴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国新独任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浦发银行江阴支行称: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庄国建,黄利华为共同还款人;借款金额3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期内利率为年利率5.655%,逾期利率为逾期当日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截至2017年7月3日,结欠借款本金320万元、利息40280.77元、罚息25925.33元,合计3266206.10元。浦发银行江阴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75924元。2、物的担保情况:庄国建、陈妹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301的房屋(他项权证号: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提供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707.73万元。申请依法裁定:1、拍卖或变卖庄国建、陈妹名下坐落于江阴市××301的房屋,所得价款由浦发银行江阴支行在庄国建、陈妹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含借款本金320万元、计算至2017年7月3日的利息40280.77元、罚息25925.33元、自2017年7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3240280.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律师费75924元)。2、本案申请费用由庄国建、陈妹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浦发银行江阴支行的申请有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发放凭证、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利息清单、诉讼代理委托协议、江苏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庄国建、陈妹名下坐落于江阴市创新路146号301的房屋(他项权证号: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进行拍卖、变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庄国建、黄利华结欠的借款本息3266206.10元、自2017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240280.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律师费75924元在债权数额707.7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申请费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80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庄国建、陈妹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不服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诸国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华吉红本案援引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