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春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春燕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3民初886号原告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白县锦绣东路金地嘉园80号。法定代表人:陈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辉,广西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春燕,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博白镇西江村十六队002号原告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春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 山人民陪审员 庞志盛人民陪审员 叶超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玉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