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执他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闫志华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志华,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他125号申请执行人:闫志华,男,汉族,1974年7月1日生,攀枝花供电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攀莲镇府城路**号。法定代表人:贺鹏,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闫志华与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现因执行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4)米易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调解书由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行。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费 强审判员 杨 光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卓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