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8101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栾某与张某、杨某甲、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某,张某,杨某甲,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677号申请执行人栾某,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普阳农场养猪厂工人,住黑龙江省普阳农场。被执行人张某,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普阳农场个体户,住黑龙江省普阳农场。被执行人杨某甲,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普阳农场。被执行人杨某,男,195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普阳农场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普阳农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杨某甲、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栾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7)黑8101执6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泽利审判员  孙宏昌审判员  黄学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添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