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栾某与张某、杨某甲、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某,张某,杨某甲,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677号申请执行人栾某,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普阳农场养猪厂工人,住黑龙江省普阳农场。被执行人张某,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普阳农场个体户,住黑龙江省普阳农场。被执行人杨某甲,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普阳农场。被执行人杨某,男,195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普阳农场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普阳农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杨某甲、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栾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7)黑8101执6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泽利审判员 孙宏昌审判员 黄学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添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