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王润平、胡永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王润平,胡永艳,李海东,卜慧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79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735919-1,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迎宾路东鄂托克西街。负责人王文俊,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严子钦,男,汉族,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润平,男,汉族,1971年0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永艳,女,汉族,1973年0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海东,男,汉族,1983年3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卜慧凤,女,汉族,1985年12月1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申请执行王润平、胡永艳、李海东、卜慧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2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被执行人王润平、胡永艳、李海东、卜慧凤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在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国 栋审判员 石 晓 勇审判员 娜仁塔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