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与被告武广运、赵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武广运,赵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14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李庆新,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晓霜,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武广运,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现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赵岩,女,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现住承德市双滦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与武广运、赵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185.37元,减半收取计3592.6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曾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