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常州飞腾化工有限公司与方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飞腾化工有限公司,方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常州飞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圩塘化工区。法定代表人:凌燕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方芸,女,汉族,1969年11月17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常州飞腾化工有限公司与方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常仲裁字第174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方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常州飞腾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实施处部分工作职能及实行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的要求,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常州仲裁委员会(2014)常仲裁字第174号仲裁裁决由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明审判员 沈晓蓓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洲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