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02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梁经玉与李万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经玉,李万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7102民初188号原告:梁经玉,男,汉族,1995年11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被告:李万飞,男,汉族,1992年8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经钰与被告李万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被告李万飞与其达成和解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经钰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万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经钰撤回对被告李万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计273.5元,由原告梁经钰承担。审判员 张 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生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