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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4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群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群庆,傅江林,周军英,郑明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浙0782执479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609786576。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被执行人周群庆,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傅江林,女,1983年9月30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周军英,女,1973年10月3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郑明正,男,1976年2月3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群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明正所有的浙G×××××号、浙G×××××号小型汽车两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一时无法处置,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国巍执行员  毛应强执行员  傅 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永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