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鲁周跃、张凤兰与张红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周跃,张凤兰,张红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1民初1070号原告鲁周跃,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张凤兰,女,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红彬,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周跃、原告张凤兰诉被告张红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鲁周跃、原告张凤兰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周跃、原告张凤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周跃、原告张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鲁周跃、原告张凤兰负担。审判员 谭晓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梦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