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连风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198号人王书芹,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申请执行人连风德,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段海勇,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刘军凤,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王书芹王书芹、连风德申请执行段海勇、刘军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49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财保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段海勇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明珠苑小区1号楼2单元231户的房产一套。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该套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段海勇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明珠苑小区1号楼2单元231户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延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