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志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马志忠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1833号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洪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生武、王清利,该公司员工。被告:马志忠(身份证号:),男,1988年3月2日生,住西宁市大众街*号。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志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51元,由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梅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