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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4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汝坤、张金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汝坤,张金秋,刘金友,陈蛟凤,魏金虎,王桂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895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锴,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被告:曹汝坤,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张金秋,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刘金友,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陈蛟凤,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魏金虎,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桂霞,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金虎、王桂霞、曹汝坤、张金秋、刘金友、陈蛟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韩旭东审 判 员  王玲玲人民陪审员  王明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