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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通化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674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永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宝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