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大支行、江西卓誉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大支行,江西卓誉实业有限公司,杨巧,刘荔,汤太凤,杨华,杨美珍,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赵江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92号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大支行,地址: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288号洪城客运站西大楼。法定代表人:田松,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卓誉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金沙大道2008号江西奥林匹克花园宅区69栋三单元3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105669-6。法定代表人:杨巧,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巧,男,汉族,1988年2月19日生,住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刘荔,女,汉族,1982年12月4日生,住九江市武宁县。被执行人:汤太凤,女,汉族,1960年7月18日生,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杨华,男,汉族,1964年12月5日生,住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杨美珍,女,汉族,1964年1月2日生,住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253号13栋,组织机构代码:76702209-6。法定代表人:赵江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江洪,男,汉族,1963年6月6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桃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大支行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汤太凤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南昌县金沙大道2008号江西奥林匹克花园住宅区69栋3单元301室、被执行人杨巧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2988号地中海阳光1#-A2902室(第29-30层)、被执行人刘荔名下所有的位于九江市武宁县曙光路69号3幢1-1房与九江市武宁县朝阳路5号1-6房共四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汤太凤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南昌县金沙大道2008号江西奥林匹克花园住宅区69栋3单元301室、被执行人杨巧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2988号地中海阳光1#-A2902室(第29-30层)、被执行人刘荔名下所有的位于九江市武宁县曙光路69号3幢1-1房与九江市武宁县朝阳路5号1-6房共四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吴胜辉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振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