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2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百馨娜服饰有限公司、陈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百馨娜服饰有限公司,陈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27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百馨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3号华夏工业中心二号楼三楼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8528947-5。法定代表人:郑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阳,职员。被执行人:陈瀚,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917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百馨娜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0899.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闽A×××××号车辆产权。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晓龙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黄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悦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