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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孟常伟与被告孟艳红、于桂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常伟,孟艳红,于桂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490号原告:孟常伟,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黑河市***。被告:孟艳红,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黑河市***。被告:于桂英,女,194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河市***。原告孟常伟与被告孟艳红、于桂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次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常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孟常伟负担。审判员  王丛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