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3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宇文建武与张金保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宇文建武,张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3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宇文建武,男。被执行人张金保,男。宇文建武与张金保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203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金保未自觉履行义务,宇文建武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275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张金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宇文建武支付案件款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5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张金保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金保的银行存款10330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330元(含预交的执行费5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203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廉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