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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俞鑫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俞鑫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1320号原告:王建军,男,汉族,1982年11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俞鑫旺,男,汉族,1994年10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诉被告俞鑫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250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审 判 长  钟飞燕人民陪审员  张怡珀人民陪审员  周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