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秉仁与王翠、崔金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秉仁,王翠,崔金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090号原告:张秉仁,男,194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王翠,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崔金连,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张秉仁与王翠、崔金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秉仁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秉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秉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70元,减半收取4385元,由原告张秉仁负担。审 判 长 马 云审 判 员 杜海泉人民陪审员 潘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