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巩国军与被执行人李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国军,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7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巩国军,男,1948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超,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巩国军与李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民初字第0121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7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86335元及利息。立案执行后申请人巩国军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27执582号案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兴颜审判员 王 明审判员 叶海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晨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