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将与被执行人梁慧、周福锁、周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将,梁慧,周福锁,周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吴将,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文公街锦绣佳苑小区。被执行人:梁慧,女,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曲村镇吉祥村。被执行人:周福锁,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曲村镇吉祥村。被执行人:周丽萍,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里村镇南柴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曲沃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1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周丽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丽萍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丽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丽萍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存款XXX元,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周丽萍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存款XXX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