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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4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盛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盛源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4498号原告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工业园区药都大道西段166号,组织机构代码71398615-6。法定代表人高广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应贵,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淑贞,女,汉族,1976年7月18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汶上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国盛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56号银座国际大厦2302、2305、2306,组织机构代码74662668-3。法定代表人聂存良。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国盛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15元,本院按规定收取400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  通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程倩(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