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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河北圣亚达化工有限公司与佳木斯普禾农贸经销中心海龙经销处、王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圣亚达化工有限公司,佳木斯普禾农贸经销中心海龙经销处,王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911号原告:河北圣亚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沧乐路常金路口。法定代表人:黄荣环,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男,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佳木斯普禾农贸经销中心海龙经销处,住所地黑龙江佳木斯市东风区26委。法定代表人:王海龙,任经理职务。被告:王海龙,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河北圣亚达化工有限公司与佳木斯普禾农贸经销中心海龙经销处、王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圣亚达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圣亚达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河北圣亚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国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