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2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越华与周忠杰、杨远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越华,周忠杰,杨远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1458号原告孙越华,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周忠杰,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杨远兰,女,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告周忠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越华与被告周忠杰、杨远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孙越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忠杰、杨远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越华撤回对被告周忠杰、杨远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7.5元,由原告孙越华负担。审 判 长  边志平人民陪审员  王冬根人民陪审员  曾四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