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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行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为永与上海市监察局行政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为永,上海市监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04行初139号原告徐为永,男,1962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市监察局,住所地上海市。原告徐为永诉被告上海市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为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为永负担。审 判 长  许闻安审 判 员  张 瑾人民陪审员  张 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