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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喜英与夏浪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英,夏浪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791号原告:王喜英,女,1965年11月4日,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浪浪,男,199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坤,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喜英与被告夏浪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喜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喜英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喜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