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8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单金颖与孙立新、张永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金颖,孙立新,张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8534号原告:单金颖,女,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孙立新,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永新,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单金颖与被告孙立新、张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单金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单金颖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李翔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