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2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石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345号原告:石某,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现住江西省,被告:金某,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石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查素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