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执复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凌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孙洪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凌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孙洪进,孙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复63号复议申请人(原异议人、被执行人):孙伟,男,1989年6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系孙诚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城,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法定代表人:吴绍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刘辉,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凌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洪进,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洪进,男,1968年2月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孙诚,男,196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复议申请人孙伟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执异5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6月12日举行了听证,复议申请人孙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城、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执异52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执异52号执行裁定;二、发回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作超审判员 胡海涛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坤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