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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执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林志忠与王彦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21执1395号林志忠:你(单位)与王彦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6204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彦堂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王彦堂支付8910元。(2)支付迟延履行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支付案件执行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人民法院账号:1311041009024930309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院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