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行审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与吴志相、吴招倡等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吴志相,吴招倡,马必生,吴家枢,吴招伍,吴招国,吴招锐,吴家灶,吴爱玲,薛彩棉,吴志靖,吴启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7行审614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世猛,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吴志相,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申请执行人吴招倡,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申请执行人马必生,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申请执行人吴家枢,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申请执行人吴招伍,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申请执行人吴招国,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申请执行人吴招锐,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申请执行人吴家灶,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申请执行人吴爱玲,女,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申请执行人:薛彩棉,女性,1966年11月7日出生,50岁,汉族,住苍南县。被申请执行人:吴志靖,男性,1977年1月8日出生,40岁,汉族,住苍南县。被申请执行人:吴启屋,男性,1959年9月20日出生,57岁,汉族,住苍南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某监罚字[2005]7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苍某监罚字[2005]7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05年9月27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没收吴某等12人在非法受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017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但没收建筑物属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2005年9月20日作出的苍土监罚字[2005]73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章华树审 判 员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沈华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