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龚卿与盐边县共和乡人民政府、盐边县共和乡大湾子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卿铭,盐边县共和乡人民政府,盐边县共和乡大湾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605号申请执行人龚卿铭,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盐边县共和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共和乡。法定代表人:李涛,该乡乡长。被执行人盐边县共和乡大湾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共和乡。本院在执行龚卿铭与盐边县共和乡人民政府、盐边县共和乡大湾子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盐边县共和乡人民政府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422执6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尤续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梓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