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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肖梅与罗富友、蔡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肖梅,罗富友,蔡云芬,管小根,罗红波,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3161号原告:崔肖梅,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铭,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燕芝,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富友,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蔡云芬,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管小根,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罗红波,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李杰,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崔肖梅与被告罗富友、蔡云芬、管小根、罗红波、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罗富友、蔡云芬、管小根、罗红波共同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二、被告李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对律师代理费部分的诉请表示在本案中不予主张。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罗富友、蔡云芬系夫妻。被告管小根、罗红波系夫妻。2015年9月10日,被告罗富友、管小根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崔肖梅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60000元,借期二个月,利率为每月2%,并约定借款到期后,借款逾期归还的,债权人有权向借款人每天收取千分之二的罚息。同日,被告罗富友向原告崔肖梅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60000元。2017年3月6日,被告李杰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2015年9月10日,罗富友向崔肖梅借得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如未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本人愿承担其一切违约责任,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和崔肖梅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至债务还清为止。”借款后,被告罗富友、管小根仅向原告崔肖梅支付截至2016年4月份的利息,剩余款项未予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富友、蔡云芬、管小根、罗红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崔肖梅借款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李杰对被告罗富友、蔡云芬、管小根、罗红波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崔肖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富友、蔡云芬、管小根、罗红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被告罗富友、蔡云芬、管小根、罗红波、李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灵敏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赵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