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四会市江谷镇榄岗村马岩经济合作社与四会市人民政府、四会市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会市江谷镇榄岗村马岩经济合作社,四会市人民政府,四会市林业局,四会市江谷镇榄岗村上榄二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2行初7号原告四会市江谷镇榄岗村马岩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江谷镇榄岗村马岩村。法定代表人潘炳荣,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苏力、莫俊杰,广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泾波,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李宇亨,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云翔,四会市法制局局长。被告四会市林业局。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曙光路22号。法定代表人吴放科,该局局长。第三人四会市江谷镇榄岗村上榄二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四会市江谷镇榄岗村上榄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四会市江谷镇榄岗村马岩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四会市人民政府、四会市林业局、第三人四会市江谷镇榄岗村上榄二经济合作社请求撤销林权证纠纷一案中,原告四会市江谷镇榄岗村马岩经济合作社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已作出撤销涉诉《林权证》的决定,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会市江谷镇榄岗村马岩经济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会市江谷镇榄岗村马岩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收取25元,由原告四会市江谷镇榄岗村马岩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长 彭卓腾审判员 潘启智审判员 张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