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与李春雷、方艳、吕登坛、彭振兵、申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李春雷,方艳,吕登坛,彭振兵,申美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406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住所地:靖边县。负责人,武生富,男,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昊,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春雷,男,生于1978年2月18日,汉族,住靖边县。被告:方艳,女,生于1982年5月5日,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吕登坛,男,生于1968年10月1日,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彭振兵,男,生于1962年12月4日,汉族,住靖边县。被告:申美玲,女,生于1966年1月5日,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与被告李春雷、方艳、吕登坛、彭振兵、申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