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3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陈英梅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陈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3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7087555W。法定代表人:��世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理智、张思,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英梅,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60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英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代偿款30180.72元及违约金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2017年5月31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厦门市颖鹭工艺品有限公司股权,8月19日,继续冻结了该股权,冻结期限三年��2017年8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凤山北路73-2号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美玲审 判 员 柯祖锋审 判 员 张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郭志坚附件:��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