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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4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毕振刚与夏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振刚,夏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831号原告:毕振刚,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夏先勇,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振刚与被告夏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夏先勇银行账户存款,保全价值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毕振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夏先勇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潘锦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