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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4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柳州市博浩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柳州市博浩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4执89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城县白阳中路126号一楼。法定代表人侯月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宗玉,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柳州市博浩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红光路新区70号一楼,组织机构代码:581999835。法定代表人徐诰临,该公司经理。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的申请,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04民初292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博浩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仍在经营,其法定代表人承诺于近期履行相应债务。现本执行案执行期限将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4民初29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4民初29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宏黔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谢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