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与徐酸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406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徐酸,女,汉族,1996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刑初93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移送执行徐酸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明,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乐潮蓉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黎